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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与化妆品广告监管
时间:2020/12/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文其实仅是重申《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层级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规范实际上都会依照《广告法》规定,但这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化妆品的定义及监管模式等有不少改变,这些又必然影响到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规制。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相对比之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有了一些变化调整,将消除不良气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排除出化妆品范围,同时将护肤、美容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扩张为保护、美化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保护、美化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肯定比护肤、美容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品种范围更广。

  二、明确将特殊化妆品限定为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现行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这意味着5年过渡期之后,不再允许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

  三、首次明确将牙膏纳入化妆品监管机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虽然按照化妆品的定义,牙膏不是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的,但条例明确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结束了长期以来牙膏监管规制规范不明的状况。针对牙膏的产品特性,条例明确规定:“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当然,进一步的细化规范还有待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

  同时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解决了香皂的监管规制规范问题。

  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8项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4项内容。这些明确规定,为化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规制提供了清晰的边界依据。

  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触犯这些法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化妆品广告触犯这些法条时,基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违禁广告就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规定。

  六、《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再次以立法形式将广告宣传形式违法与其他宣传形式违法作了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责任追究的界分,有利于制止当前《广告法》适用泛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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